㈠ 甲銀行擬公開發行股票,委託A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其2010——2012年度的財務報表.雙方
1、雙方於簽訂的審計業務約定書中約定:審計費用為100萬元,甲銀行在A會計師事務所提交審計報告時支付50%的費用,剩餘的50%視股票能否上市決定是否支付。
- 涉及到或有收費,會對獨立性產生影響
2. 2012年8月,A會計師事務所按正常借款條件和程序向銀行以抵押貸款的方式借款1000萬元,用於購置辦公用房。
- 按正常的借款條件和程序辦理業務,不會對獨立性產生影響
3、審計小組成員趙某自2008年起一直協助甲銀行編制財務報表。
- 會計師事務所向審計客戶提供編制會計記錄或財務報表等服務,隨後又審計該財務報表,將因自我評價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4、審計小組成員錢某的妻子是甲銀行的會計工作人員。
- 審計項目組成員的主要近親屬可以對財務報表施加重大影響,會對獨立性產生不良影響
5、審計小組成員孫某的丈夫是甲銀行的統計工作人員。
- 因統計工作人員不會對財務報表有影響,所以不會對獨立性產生影響。
㈡ 1.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必須與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協議,
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投資報酬率,於是我對對影響投資報酬率的因素進行了分析.根據投資報酬率的公式:投資報酬率=稅後凈營業利潤/投資資本
從公式可以看出,企業可以通過降低銷售成本,提高凈利潤率;提高資產利用效率來提高投資報酬率。
那麼假設08 09年的投資資本是一樣的,那麼營業利潤的下降導致了河北鋼鐵的投資報酬率下降.
投資報酬率由營業凈利率、所得稅稅率及資本周轉率決定。其中:所得稅稅率由政府決定;營業凈利率和資本周轉率主要取決於公司自身的業務管理。
㈢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
有限責任公司無權向社會發行股票,即使對外發行股票也不會有人去買啊。
㈣ 哪些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
我國公司的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㈤ 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嗎
國家公司法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所以不是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要公開發行必須滿足比發起設立更多的條件,必須經證監會審核通過才行。
㈥ 經濟法五、案例分析題:
1、民營企業、光明印刷廠;各侵犯了商標專用權和許可權。
2、侵權方在獲利范圍內賠償國企損失,同時根據刑法中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相關規定對2家公司的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另外根據地方工商管理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侵權獲利就是國企的損失。
1、B退還5w給A,因為定金最多為合同標的金額的20%。
2、B退還25w給A,因為定金最多為合同標的金額的20%,另外還要把原來A給的15w返還。
3、見以上。
1、有權。一方簽訂合同的主要目的由於對方違約無法達成,可以解除合同。
2、不合法。原合同解除不代表原合同不生效,生效就該按照原合同規定的違約條款履行。
1、代銷;包銷。
2、不會。
有法律依據。合同履行方式同協議不同,另一方有權拒絕並要求對方重新履行。法院可以調解,調解不成,駁回乙方訴訟請求。
1、效力待定。
2、合同無效。電腦專賣店退錢,甲退電腦。
3、有效。買賣成立。
㈦ 哪些公司形式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
肯定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開放的是滬深兩市過會的啊,還有三板市場一般是向機構發行的
㈧ 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是從總股本里拿出來的,還是發行新股票如果發行新股票,豈不是越多越好
是總股本在二級市場的流通,並不是新股的增發,總股本是不變的,只是可以在二級市場上流通而已。
㈨ 甲公司擬公開發行股票,委託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其2008年度的財務報表。雙方於2009年2月簽訂審計業務約定
違反,會計師事務所應保持其獨立及公證信。合同中「另一半視公司能否上市決定是否支付」攻擊了事務所的公正性及獨立性。
項目組成員F、C、B與該被審計單位有不同程度的裙帶關系,不符合獨立性。從專業性角度來說A對電算化的不熟悉,讓人對事務所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正確性、真實性、公證信、專業性產生質疑
㈩ 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應該
選擇D。 理由如下: 1、能代表公司發行股票的發行人身份的主體是股東大會,而不是董事會,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為處理重大事務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但代表公司最大的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因此,諸如申請公司股票上市這一重大事件的決定權在股東大會,因此,B、C兩項首先可以排除在外; 2、公司申請發行股票的程序是這樣的,發行人按照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准格式》製作申請文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後,由主承銷商推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由此可見,「A.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並報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這一條,是肯定的,這一條只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第二步,如果公司「作出決議」是第一步的話,那麼,後續仍然需要完成很多道程序才能實現上市,比如第三步「D.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在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中的「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才是重中之中,因為,由「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准只是由科技部、中科院、發改委、經貿委等部門對申請上市企業是否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及技術標准要求進行「初審」,這個初審具體需要做的事情也就是由國家相關部委查查資料、回回涵件這些事,只是在「宏觀方面」的把關,而真正涉及到對企業的具體情況進行考察的,正是D項中「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這一項,因此,D項比A項更具體,當然,我不能說A項不對,而應該說D項更具體、更准確; 3、「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這是一個抽向概念,而不是一個具體單位,比如中國證監會,可以說是「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而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可以說是「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或者說,他們都是「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相關部門」,只不過,中國證監會是主管部門,而上交所、深交所是執行部門,受中國證監會的管理,因此,股份公司發行股票,首先必須向上交所或深交所提出申請,上交所或深交所再將相關材料報證監會進行相關的「初審」,然由,初審通過,才由上交所或深交所進行具體的考察,再報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進行「審核」,因此,這一步才是關鍵中的關鍵,當然,「發行審核委員會」的信息來源自然是來自上交所或深交所的「具體考察」,也就是說,前述「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這一項,決定權是中國證監會,而「決定性的考察工作」則在於上交所或深交所,這就是之所以說D項比A項更具體、更准確的原因; 4、我國證券交易所即上交所與深交所是非營利的會員制交易所,下屬單位由一定的量的會員組成,比如各大券商就是它們的會員,目前比較有實力的券商有中信證券 (深圳)、 海通證券 (上海)、國泰君安 (上海) 、銀河證券 (北京) 、廣發證券 (廣州) 、申銀萬國 (上海) 、國信證券 (深圳) 、招商證券 (深圳) 、中信建投 (北京)、華泰證券 (南京)等等,這些券商就相當於上交所、深交所的代理商,從事全國各地的上交所、深交所相關證券業務,包括對股份公司發行股票的推薦與承銷工作,因此,作為股份公司想發行股票,首先要做的事情是找一家證券公司進行代理合作,然後由他們向上交所或深交所提出代理申請,上交所或深交所進行決定性的考察,中國證監會進行最後的「審核」,再結合大部分券商都是國有資產這一點來看,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講,上至證監會,下至交易所、券商都可以視之為「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相關部門」,因此,只有由這些「相關部門」都「批准」通過後,發行股票才可能成為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