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是誰
現任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是張德江
張德江,男,漢族,1946年11月生,遼寧台安人,1968年11月參加工作,1971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朝鮮金日成綜合大學經濟系畢業,大學學歷。2013年3月,當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1968-1970年吉林省汪清縣羅子溝公社太平大隊知青1970-1972年 吉林省汪清縣革委會宣傳組幹事、機關團支部書記1972-1975年 延邊大學朝鮮語系朝鮮語專業學習1975-1978年 延邊大學朝鮮語系黨總支副書記,校黨委常委、革委會副主任1978-1980年 朝鮮金日成綜合大學經濟系學習,留學生黨支部書記1980-1983年 延邊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1983-1985年吉林省延吉市委副書記,延邊州委常委兼延吉市委副書記1985-1986年 吉林省延邊州委副書記1986-1990年 民政部副部長、黨組副書記1990-1995年 吉林省委副書記兼延邊州委書記1995-1998年 吉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1998-2002年 浙江省委書記2002-2007年 中央政治局委員,廣東省委書記2007-2008年 中央政治局委員2008-2012年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黨組成員2012-2012年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黨組成員,重慶市委書記2012-2013年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黨組成員2013-中央政治局常委,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歷屆委員長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954年9月―1959年4月)委員長 劉少奇
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1959年4月―1964年12月)委員長 朱德
第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965年1月―1975年1月)委員長 朱德
第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975年1月―1978年2月)委員長 朱德
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978年2月―1983年6月)委員長 葉劍英
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983年6月―1988年3月)委員長 彭真
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988年3月―1993年3月)委員長 萬里
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年3月―1998年2月)委員長 喬石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年3月―2003年3月)委員長李鵬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3年3月―2008年3月)委員長 吳邦國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8年3月--2013年3月)委員長 吳邦國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13年3月--2018年3月)委員長 張德江
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長不能連續任職兩屆嗎
朱德元帥1959年4月起任第二、三、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但是現行憲法(1982年12月4日通過,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和2004年3月14日四次修正)通過後就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所以以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連續任職就最多隻能兩屆了,不然就違憲了,除非修改現行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由什麼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意思分解】有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知識點,應掌握:1、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四類人員組成(第1款),委員長會議由三類人組成(第68條第2款)。2、人大常委會與全國人大的關系:(1)全國人大選舉、罷免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第3款);(2)前者向後者負責並報告工作(第69條);(3)二者每屆任期相同(第66條第1款)。3、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任職資格限制(第4款)與連續任職限制(第66條第2款)。4、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與人大常委會的關系(第70、71條)。5、第67條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各項職權,其地位非常重要:(1)第(一)、(四)項是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都是獨有的;(2)第(二)、(三)兩項是立法權,請注意其范圍;(3)第(六)項、第(七)項和第(八)項是監督權,對後兩項內容應予高度重視;(4)第(九)~(十三)項是人事權,注意與第62條相關內容的比較;(5)第(五)項、第(十四)~(二十)項是重大事務決定權,其中第(二十)項比較重要,請比較第89條第(十六)項的內容。【不要混淆】1、全國人大與人大常委會都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但修改憲法權專屬於全國人大,人大常委會可以解釋憲法。2、人大常委會有權修改、補充基本法律和解釋法律。3、注意第67條第(十一)與(十二)項之區別。4、第65條第4款禁止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擔任的三類職務是指任何級別的職務,而不僅僅指中央國家機關職務。5、第66條第2款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的人員不包括秘書長和委員。
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的組成結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若幹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若幹人構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⑤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歷屆委員長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吳邦國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李鵬(1928~)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喬石(1924~ )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萬里(1916~ )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彭真(1902~ )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葉劍英(1897~1986)
第二、三、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朱德
(1886~1976)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劉少奇 (1898—1969)
⑥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有哪些職權
簡言之,負責人大常委會的工作。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有以下21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的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的規定,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負責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工作。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副委員長受委員長的委託,可以代行委員長的部分職權。在委員長因健康狀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委會在副委員長中推選一人代理委員長的職務,直到委員長恢復健康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委員長為止。
副委員長每屆任期為五年,1982年後規定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什麼區別
二者的區別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全國人大的部分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不超過全國人大。
全國人大的職權包括: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六十四條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七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第七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第七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
⑨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差別嗎
也就是後者處理前者開會中的各種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