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法定年休假規定有多少天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
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具體天數為: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Ⅱ 帶薪年休假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Ⅲ 關於年休假的時間規定
2012年7月進的公司,到了2014年1月屬於工作滿1年未滿5年的狀態,可以享受5天的年假。只休2天年假是不合理的。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規定擴展閱讀: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Ⅳ 國家規定年假一般是多少天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要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2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然而自勞動法公布至今國務院沒有根據勞動法該條的規定製訂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具體辦法。
勞動部關於印發《〈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第二條對該問題作了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國務院沒有發布企業職工年休假規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共同發出的《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應繼續貫徹執行。」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Ⅳ 公司年假是怎麼規定的
您好,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國的職工符合一定條件,用人單位就應該按照規定合理安排勞動者的年休假。依據《職工帶薪年假條例》,職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帶薪年假。適用該條例的單位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個體工商戶等等。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工作期間相同的收入;年休假不應包括法定的節假日以及正常的員工休息日。
實際中主要時對於「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應該如何界定。首先,對於十二個月的期間的計算方式,並不是要求一定要在同一家單位連續不斷工作12個月以上,如果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員工也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其次,是否只要曾經連續工作12個月,到新的單位就可以立刻享受年假的規定也存在爭議。北京地區的規定為: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後,曾在同一家或者不同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但進入新用人單位後存在工作間斷的除外,但是對於間斷時間如何界定,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多個地區的裁決書表明,很多仲裁和判例傾向於中斷1天也算是中斷,需要重新連續計算12個月。因此,建議大家在換工作時,要將連續性考慮在內,盡量不產生中斷的情況。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假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Ⅵ 國家對年休假規定
在單位工作滿1一年有五天的年休假,滿10年有10天年休假,滿20年有15天年休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6)年休假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